标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印发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4-12-21
文号:第4/2024号民生事务局规范性文件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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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各相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4年12月21日
第4/2024号民生事务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
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提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合作区与澳门文化合作交流,鼓励优质文化项目和活动在合作区聚集,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 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为:
(一)惠民类文化活动,是指不含商业推广内容、不向参与者收取费用、免收门票或者门票售价低于同类活动市场价的公益类文化活动;
(二)活动实际投入,是指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认定的为举办该活动所产生的场地服务费、交通费、运输费、食宿费、物料设计制作费、劳务费、活动宣传费、活动保障费及其他认可的费用。
其中计入活动实际投入的嘉宾、评委、明星等邀请人员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总额不超过其他费用(除以上费用之外)的总额,超出部分不予计入。以上费用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三)原创,是指由申请主体独立创作,并依法对完成的作品拥有著作权;
(四)“文艺作品”主要包括文字类、美术类、摄影类、舞台艺术类、视听类及其他类型的文艺作品:
1.文字类文艺作品,是指以文字为媒介的艺术表现形式,具有文学美感的著作,包括中长篇小说、纪实文学、报告文学、原创剧本、人物传记、曲艺长书、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儿童文学、文学评论集、文艺理论评论专著等题材的文学作品或者文学作品集等;
2.美术类文艺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钢笔画等纯美术作品,以及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实用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书法、绘画、篆刻、雕塑、交互艺术等;
3.摄影类文艺作品,是指摄影师或者业余爱好者通过灵感、摄影技术等对自然、人物等客观事物进行描绘、供人欣赏的艺术作品;
4.舞台艺术类文艺作品,是指在舞台上演出的综合艺术,通过技巧、音乐、舞蹈、戏剧等元素,向观众传达情感、故事和主题。包括戏剧(含戏曲)、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等艺术形式;
5.视听类文艺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可直接被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其中影视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纪录片、动漫、动画、微电影等作品。微电影,是指时长五分钟以上且不超过一小时,制作成本低,以小故事为主题的电影作品;
6.其他类型的文艺作品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五)专业演出场所,是指用于举办各种演出、表演、音乐会、戏剧、舞蹈等文化活动,并依法取得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演出经营场所备案证明》的公共场所;
(六)文艺奖项,主要包括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珠海市文艺奖项及其他同等规格奖项(见附件1);
(七)国内外影视作品电影节或者奖项,包括国际A类电影节、中国重大影视奖项、国际重大纪录片电影节奖项、中国重大纪录片奖项、国际重大动漫电影节奖项、中国重大动漫奖奖项,及其他同等规格奖项(见附件2);
(八)展览场地面积,是指直接用于展览或者活动的场地面积,餐饮、办公、仓储及货物装卸等区域面积不计入;
(九)场馆面积,是指文化场馆或者实体书店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室外场地、停车场、绿化带等;
(十)文艺团体,是指以表演、演示艺术为主体,多元化人员、机构共同组成的歌舞团、杂技团、剧团、合唱团、乐团等;
(十一)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十二)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中担任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监事长以及秘书长职务的人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和理事;
(十三)“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小于”不包括本数;
(十四)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支持举办主题文化创意类文化活动
对于在合作区以文化创意为主题举办的惠民类文化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活动天数、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
(一)活动天数连续达五天以上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五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一百五十万元资助;
(二)活动天数连续达三天以上且小于五天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四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资助;
(三)活动天数连续达两天,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三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
第四条
支持举办影视作品展示、舞台艺术展演类文化活动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漫、动画影视作品展示,及以舞台艺术类的原创文艺作品展演为主题的惠民类文化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活动天数、作品数量、活动实际投入和作品获奖等级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
(一)影视作品展示、舞台艺术展演类文化活动天数连续达两天以上,且作品数量三十件以上,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五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三百万元资助;
(二)在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活动参演的作品中,如包含三件以上数量的作品曾获得国家级以上奖项,可额外获得资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资助;如包含三件以上数量的作品曾获得省级奖项,可额外获得资助金额百分之十的资助。如参演作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额外资助的条件,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五条
支持举办原创文艺作品展示类活动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以文字类、美术类、摄影类,以及音乐、微电影的视听类等原创文艺作品为主题且展示天数连续达两天以上的惠民类文化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活动天数、征集作品数量、作品展示数量、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
(一)征集作品数量三百件以上,且展示作品数量五十件以上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四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资助;
(二)征集作品数量两百件以上,且展示作品数量三十件以上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三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
同一个作品先后出现在不同文化活动的,仅计算首次展示的作品数量,后续展示的不再计入。
第六条
支持举办文化艺术展览类活动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以文字类、美术类、摄影类的原创文艺作品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展览类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展览场地面积、活动天数、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
(一)室内展览场地面积达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室外展览场地面积达两千平方米以上,且活动天数连续达三天以上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四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
(二)室内展览场地面积达五百平方米以上且小于一千平方米,或者室外展览场地面积达一千平方米以上且小于两千平方米,且活动天数连续达三天以上的,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二十五,最高给予一次性二十五万元资助。
第七条
支持举办舞台艺术类文化赛事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舞台艺术类文化赛事,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线下参赛总人数、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
(一)线下参赛总人数达三千人以上,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四十,最高给予一次性八十万元资助;
(二)线下参赛总人数达两千人以上且小于三千人,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三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
(三)线下参赛总人数达一千人以上且小于两千人,按活动实际投入百分之二十,最高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力的文化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报请合作区执委会研究审议,可按合作区执委会研究决定结果给予申请主体相应金额资助。
第九条
支持澳门品牌文化活动延伸至合作区举办
对于自申请日前三年内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的文化活动,申请主体将活动通过“一节两办”“一展两地”等方式延伸至合作区举办的,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照在合作区举办活动首日汇率,以人民币折算后的澳门特区政府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
对于自申请日前十年内已在澳门成功举办三届以上,且符合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申请年度最新版)的文化活动,申请主体将活动通过“一节两办”“一展两地”等方式延伸至合作区举办的,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在合作区举办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每年给予活动申请主体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文字类文艺作品创作
依托横琴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琴澳融合、重大事件为背景,反映琴澳居民生活和创新创业,具有社会正能量的原创文字类文艺作品,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给予申请主体出版资助、发行资助、获奖资助。
首次出版的作品可获得一次性两万元的出版资助;单个作品发行量达两万册以上,可获得一次性十万元的发行资助;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可分别获得一次性二十万元和十万元的获奖资助。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累计获奖资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舞台艺术类文艺作品创作
依托横琴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琴澳融合、重大事件为背景,反映琴澳居民生活和创新创业,具有社会正能量的原创舞台艺术类文艺作品,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给予申请主体创作资助、演出资助、获奖资助:
(一)演出时长六十分钟以上,且主创团队人数达十人以上的作品在专业演出场所首次公演后可获得一次性五十万元的创作资助;每演出一场(除首演外)可获得三万元的演出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三十万元;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可分别获得一次性一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获奖资助;
(二)演出时长三十分钟以上,且主创团队人数达三人以上的作品在专业演出场所首次公演后可获得一次性二十万元的创作资助;每演出一场(除首演外)可获得一万元的演出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十万元;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可分别获得一次性五十万元和二十万元的获奖资助。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累计获奖资助金额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视听类(影视作品)文艺作品创作
依托横琴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琴澳融合、重大事件为背景,反映琴澳居民生活和创新创业,具有社会正能量的原创视听类(影视作品)文艺作品,取得国家电影局电影公映许可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行许可并获得国内外影视奖项,按获奖等级给予申请主体资助:
(一)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最佳影片或者评委会大奖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两百万元的资助;获得最佳影片提名或者获得其他奖项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
(二)获得中国重大影视奖项最佳影片或者评委会大奖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的资助;获得最佳影片提名或者获得其他奖项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十万元的资助;
(三)获得国际重大纪录片电影节奖项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的资助;
(四)获得中国重大纪录片奖项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的资助;
(五)获得国际重大动漫电影节奖项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的资助;
(六)获得中国重大动漫奖奖项的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的资助。
申请主体需依法拥有作品著作权,或者在作品创作中占主控主导权及投资额占所申请影视作品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须为第一或者第二出品单位。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累计获奖资助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演艺类文化场馆建设运营
在合作区内设立的剧院、音乐厅、艺术中心、影院等演艺类文化场馆(经营性景区内设立的除外),运营主体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以下条件给予运营主体装修资助、运营资助:
(一)新建或者改建且自2024年1月1日起获得有权机关备案证明或者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场馆面积达五百平方米以上且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八百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场馆面积达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以上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两千平方米;
(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剧院、音乐厅、艺术中心连续十二个月内举办演出场次五十场以上,以及公益性文化活动五场以上的,每年给予一百万元运营资助;举办演出场次三十场以上,以及公益性文化活动三场以上的,每年给予五十万元运营资助。如连续三年达标,可按三年内对应达标最低等级额外给予等额资助。
(三)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影院连续十二个月内平均每厅每日排片量三场以上,以及公益性电影放映一百场以上的,每年给予五十万元运营资助;平均每厅每日排片量六场以上,以及公益性电影放映二百场以上的,每年给予一百万元运营资助。如连续三年达标,可按三年内对应达标最低等级额外给予等额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展览类文化场馆建设运营
在合作区内设立非国有的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展览类文化场馆,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天(自然日),且运营主体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以下条件给予运营主体装修资助、运营资助:
(一)新建或者改建且自2024年1月1日起获得有权机关备案证明或者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场馆面积达五百平方米以上且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八百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场馆面积达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以上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两千平方米;
(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展览类文化场馆连续十二个月内举办展览三十场以上,以及公益性文化活动四场以上的,每年给予一百万元运营资助;举办展览二十场以上,以及公益性文化活动两场以上的,每年给予五十万元运营资助。如连续三年达标,可按三年内对应达标最低等级额外给予等额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实体书店建设运营
对于在合作区内设立的实体书店,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天(自然日),且运营主体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以下条件给予运营主体装修资助、运营资助:
(一)新建或者改建且自2024年1月1日起获得有权机关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场馆面积达两百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资助,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两千平方米;
(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体书店连续十二个月内平均每日开放时长不少于十四小时且营业时间至二十四点的,每年给予五十万元的运营资助;平均每日开放时长不少于十二小时且营业时间至二十二点的,每年给予三十万元的运营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文化人才发展
对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政府组织或者文艺团体,代表合作区参加文化活动或者比赛,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获得相应资助,单个非政府组织或者文艺团体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
(一)获得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级文化活动及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资助;
(二)获得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或者其他同等规格奖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五万元、三万元、两万元资助;
(三)获得珠海市文艺奖项或者其他同等规格奖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一万元、八千元、六千元资助。
对于获得文艺奖项的具有合作区户籍的居民或者学籍注册在合作区范围内的学生,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给予相应资助,每人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
(一)获得国家级文艺常设奖项的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级文化活动及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十万元、五万元、两万元资助;
(二)获得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或者其他同等规格奖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两万元、一万元、八千元资助;
(三)获得珠海文艺奖项或者其他同等规格奖项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两千元、一千元、五百元资助。
第十七条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对于在合作区内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企业职工(需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具有合作区户籍的居民或者学籍注册在合作区范围内的学生,其申请项目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个人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评定等级给予申请主体资助:
(一)申请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被评定为广东省或者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资助;被评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一次性十万元资助;被评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一次性五万元资助;
(二)企业职工、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具有合作区户籍的居民或者学籍注册在合作区范围内的学生,个人被评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资助;被评定为广东省或者澳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十万元资助;被评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五万元资助;被评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三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要求
申请主体在申请期间及上一自然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资助: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内及“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负面公示信息;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在合作区内举办文化活动或赛事、创作文艺作品、建设文化场馆等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申请主体;
(四)申请资助的活动、项目、作品引发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须符合合作区实质性运营条件,非政府组织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按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在申请期间内,申请资助所涉及的作品存在著作权争议或者法律纠纷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不予受理其资助申请,已受理的,暂不发放资助资金;申请主体可在诉讼、仲裁结案后或者争议得到终局解决后重新递交申请材料。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展资助受理和发放工作。申请主体最迟应于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重新递交申请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流程
本办法资助资金采取事后发放的形式,申请项目需在活动举办后方能进行资金申请。项目申请流程如下:
(一)项目征集。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采取总量控制原则,每年根据合作区实际情况,确定每类项目资助名额。每年发布预申请通知,向社会征集文化项目及活动;
(二)项目评审。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发展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列入资助计划的项目在正式开展前需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审核,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在活动举办后申请资助;
(三)资助申请。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资助申请。符合对应项目的申请主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申请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资助受理。申请主体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可受理资助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补正,申请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的可予以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资助审核。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六)资金确定。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根据评审小组审核意见,确定资助金额;
(七)对外公示。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拟资助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申请资助的,申请主体应当在文化项目或者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交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书面材料。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的申请项目,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的流程执行。
同一文化项目或者活动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多个资助类型的,只能按其中一个类型申请。单个文化项目或者活动限单一主体申请资助,文化项目或者活动由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文化项目或者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报批的主体申请,并在申请资助时提供声明、协议、授权、著作权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资助金额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评审小组对文化项目或者活动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适用规则
申请主体依据本办法申请同一类型资助的文化活动、赛事或者项目,累计享受资助不超过三年。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据原《横琴新区促进休闲旅游业发展办法》《横琴新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办法(暂行)》享受同类补贴、资助、扶持未满三年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资助至三年期满。已经享受以上政策补贴满三年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合作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税费缴纳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均为税前标准,因获得资助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资助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将不再受理其依照本办法获取相关资助的申请。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指南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制定申请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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